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简称“两法衔接”)。
一、受理范围
立案监督、“两法衔接”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
(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
二、侦查监督案件申诉、控告的主体
(一)立案监督、“两法衔接”案件的主体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主体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三、受理侦查监督案件的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同级侦查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同级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案件。
四、侦查监督案件申诉人、控告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立案监督、“两法衔接”案件
(1)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书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其他终结性处理的文书;
(2)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3)立案监督申请书;
(4)其他证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移送而未移送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
立案监督申请书包括申诉人、控告人基本情况;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或不应立案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1)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2)证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证据材料;
(3)曾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对其申诉、控告曾经做过处理的,应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包括申诉人、控告人基本情况;认为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事实和理由等。
(三)申诉人 、控告人身份材料为当事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供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材料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辩护人、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函。